2021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哪几条是有关欠费的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二、供热规划与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一,分户供热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同意停止供热的,仍需支付一定费用。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中,居民住宅供热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标定建筑面积扣除无散热片的阳台和楼梯间分摊面积计算;非居民按房屋所有权证标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解释如下: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标定的建筑面积。扣除部分:无散热片的阳台面积以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有关欠费的内容主要在以下规定中提及: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需支付违约金:用户如果逾期未缴纳热费或者拒不缴纳热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明确了用户在欠费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黑龙江省2025年供热管理条例未直接规定全省统一的供水温度具体数值,但结合历史标准、新规重点及温度调节原则,可归纳以下关键信息:一、历史标准参考范围根据2024年相关资讯,黑龙江省供热进水管温度标准一般为60℃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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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由于2021其地区仍沿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则报停时间应为9月15日(特殊通知地区除外)。《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2021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解读
由用户自行承担。错峰办理:绥化中盟热电建议用户根据自身情况错峰办理,避免过度拥挤。政策依据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10月29日第四次修正)修订了《绥化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7月20日),相关报停规定可能进一步细化。
最新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未直接规定美发商户的具体供热温度数值,但明确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需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条例核心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包括美发商户等营业场所)的室内温度应满足设计规范标准,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流程。
2020年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部分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进行采暖费补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采暖费补贴坚持定额补贴、分类计发、超额自付的原则。
黑龙江省供热条令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未直接规定美发商户的具体供热温度数值,但明确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需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条例核心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包括美发商户等营业场所)的室内温度应满足设计规范标准,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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